(原标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国货航")的委托,担任国货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要求发行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